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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所针对的问题是不同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明确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问题,而后者则主要处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的职权运行关系。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对可诉行政行为标准把握不准、尺度不一现象,客观上助长了诉权滥用的蔓延。《行诉解释》除了在第53条重申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外,还围绕提起诉讼条件的具体化和立案登记制内涵的精确化作出了大量配套性规定,从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这些旨在提升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的新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灵活多样的送达方式。发展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8] 1号形式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为此,《行诉解释》第74条第3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这一规定对于防范恶意诉讼、引导当事人规范行使诉权具有重要作用,有望扭转局部领域的行政审判乱象。这一规定遵循了学理上的裁判时机成熟[17]理论,明确了行政裁量依旧存在情形时法院仅能作出一般性的答复判决,体现出对行政机关的尊重。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灵活性规定。总体来看,审判体制和诉讼程序是关涉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的最重要的两项制度安排。审判团队通常由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N名书记员构成。
从审判团队外部来看,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势必会压缩院、庭长的行政干预空间,最大限度的保障审判团队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司法责任的落实。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深刻阐释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综上,审判团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也不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从类型学的角度分析审判团队,根据组建审判团队的展开方向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自上而下。
如果一味坚持专业化办案原则,不仅会导致审判团队之间办案任务的不均衡,还将进一步加剧法官忙闲不均的情况。由此可见,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
一是规范与特色的结合。又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其按照3+3+4的模式,组建以3名法官为核心、配备3名法官助理并配备4名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审判团队,形成了审判团队改革的福田模式。法官手握最终裁判权,是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可以说,主审法官在审判团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作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试点法院,其审判团队组建主要采取1+1+1模式:即第一巡回法庭按照1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标准建立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
反之,让不同的人制作顶针的不同工序,由于各自的熟练,效率大大提升。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为例,为进一步提升派出法庭的审判工作质效,该院将十个人民法庭整合成为五个审判团队,为每个团队配备2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3至4名书记员。二是从审判权的运行过程来看,裁判文书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作用。因此在相对固定分案的基础上,要秉承专业与基础的结合,实行案件分配动态调整机制。
因此,组建审判团队,人员组合是关键。其二是基层法院可以采用聘用的方式招纳法院系统外部的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助理,如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的聘用制人员改革,把法官助理定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并将法官助理细分五级,以岗定酬。
(二)提升审判质量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验司法裁判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组建审判团队的预期目标。【注释】 *于猛,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因此,有必要对审判团队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探索制定明确的审判团队内部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列出各类人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当前由于审判团队的组建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基层法院选择了此种模式。(二)具体构建中的五个关键词 1.主审法官。三是有的法院对审判团队定位和内涵的理解有偏差,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认为组建新型审判团队不仅会加重自身的工作负担和压力,还会造成既有审判格局的混乱。司法责任制 一、各地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基本模式及反思 (一)各地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基本模式 自《意见》启动审判团队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了各种模式的审判团队。然而,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基层法官更像一名全科医生,这是因为离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基础民事案件占据了基层法院半壁江山。
因此,合议庭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甚至会出现矛盾对抗的现象。因此,审判团队的准确定位,对于保证审判团队改革的功效发挥和目标实现是十分必要的。
从审判团队内部来看,基层法院组建审判团队后,对于简易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并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审判团队由2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2至4名书记员组成。
(一)审判团队≠独任制 1.人员结构不同。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建立审判团队工作模式为切入点,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作法,为我国基层法院改革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
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对他们的制度(即法律制度)影响极大。[6]院庭长人数占到了法官总人数的1/3,是法官队伍的重要部分。[6]陈涉云、孙文波:《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审理案件时,团队内员额法官轮流组成合议庭,取消固定审判长制,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许多法院在家事、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环保等专业审判团队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审判团队是一种旨在提高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由审判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构成相对固定的人员组合。
根据专业分工理论,生产分工越细,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就越能保证品质。但有的法院在推进审判团队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定位模糊、概念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有的法院忽视自身实际情况,盲目效仿试点法院,照搬硬套其他法院经验,以至于本院审判团队的组建无法适应自身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以审判团队代替审判业务庭,旨在推动去行政化,实质上是对审判权运行和人力资源配置作出了全新的制度安排,其优点是以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推动审判权优质高效运行,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以法官为重、以审判为重。审判团队组建后,主审法官作为审判团队的核心,既要行使审判权,还要履行对审判团队其他组成人员的指导、管理之职。
另一方面要探索审判业务流程再造。而审判团队则是N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的新型模式,相比较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审判团队新添了法官助理的元素,即法官一法官助理一书记员的模式。一旦裁判出现问题,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与此同时,一些试点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方面体现出了先进性和科学性,值得其他法院学习和借鉴,但对于他们的模式,任何时候都不能简单地复制粘贴,这是因为各地法院面临的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在组建审判团队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规范和特色的关系。
但其缺点是提升了主观因素,同时与《意见》理念相悖,加剧了组建审判团队的随意化倾向。如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打造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突显以审判为重,以法官为重的法院人力资源配置格局。
书记员则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庭审记录、整理归档案卷材料等工作。因此,组建审判团队,首要任务在于提高效率。
[8]可见,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审判团队改革的重要任务。三、审判团队概念的辨析与厘定 虽然《意见》明确提出基层法院可以组建审判团队,但是学术界和法院系统对审判团队的具体含义仍然存在着模糊认识:如有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审判团队是以办案为目标任务,以法官为中心,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组建而成的相对独立、密切协作的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